巴黎公社实行了哪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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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权建设:废除旧军队、旧警察,取消资产阶级的法庭、议会,代之以国民自卫军,建立工人阶级自己的治安、司法和立法机构;规定公职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有权监督、罢免;公社设立10个委员会(执行、军事、财政、司法、治安、劳动与交换、粮食、教育、社会服务、对外联络)作为新的政权机构;公社解除资产阶级常备军;颁布教会与国家分离法令,根本改造司法机关,实行法官选举制;公社通过全体公职人员需经选举始得任命的决议,颁布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以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2)社会经济:没收逃亡资本家的工厂,交给工人合作社管理;监督铁路运输和军需生产;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管理和劳动立法方面实施某些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通过将逃亡业主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法令,改变薪金收入高低悬殊现象,实行保持合理差别的劳动报酬制度,并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公社还制定若干保护工人直接利益的劳动法令,如取缔面包房夜班制、禁止任意罚款和克扣工资法令等;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社先后通过若干减轻人民负担和解决生活困难的法令,其中有一切债务延期在3年内分批无息偿还法令、无偿发还典当金额不足20法郎低档典押物品法令、免收3个季度房租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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