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按公司规定程序离职如何处理
我公司属食品行业加工厂,车间员工经常未提出辞职申便自行离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员工不理会公司制度,回来投诉公司,我想问劳动法律规定应该按什么标准处罚员工属合理处罚...
我公司属食品行业加工厂,车间员工经常未提出辞职申便自行离职,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员工不理会公司制度,回来投诉公司,我想问劳动法律规定应该按什么标准处罚员工属合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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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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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合法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议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工伤对员工离职程序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是依法制定并为职工知晓的,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应当视违规行为所属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依法支付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规定本身不合法的,员工无需遵守。
《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议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工伤对员工离职程序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是依法制定并为职工知晓的,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应当视违规行为所属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依法支付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规定本身不合法的,员工无需遵守。
《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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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议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工伤对员工离职程序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是依法制定并为职工知晓的,员工不按规定程序离职,应当视违规行为所属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依法支付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规定本身不合法的,员工无需遵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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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离职,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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