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经济领域发生的变化及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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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是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中世纪分散在地方领主和自治城市手中的权力和特权开始向单一的君权过渡。与这一趋势相伴随,各种“绝对主义”思想在欧洲兴起。英国君权的扩张是以父权主义和有机体首脑论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戴维·昂德唐教授认为,这两者是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的主潮,决定着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方向。而在这两者之中,父权主义的影响更大。长期以来,学术界偏重于研究少数精英人物的政治思想,而对于普遍流行的、已形成为某种共识的政治文化却缺乏足够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对16、17世纪英国的父权主义略述一二,以期引起学术界同仁对同类问题的重视。 一 历史上不少时代都出现过对秩序问题的担心,但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16、17世纪的英国人表现得那样强烈。在当时人留下的各种文献资料中,秩序和稳定似乎是压倒一切的主题。亨利八世时代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埃利奥特爵士以问答的方式写道:“抛弃一切秩序之后,世上还会留下什么呢?”只有“混乱……哪里缺少秩序,哪里必定冲突不已”。 16、17世纪英国人对秩序问题的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当时的英国刚从中世纪晚期农民起义、封建战争引起的社会动荡中走出不久,人们迫切希望和平与稳定。而且,16、17世纪是西欧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时期,社会关系异常紧张。在摆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之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地理大发现引起的“价格革命”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过程。随着封建制瓦解和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原始积累开始了,阶级分化出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英国领主掀起了第一次“圈地狂潮”。16、17世纪农民中的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 贫富分化和经济局势恶化使英国社会充满了危机。1549年东盎格里亚爆发了大规模的反圈地农民起义——凯特起义,1607年密德兰再度爆发反圈地农民暴动。17世纪30年代初英国南部多数郡都发生了谷物骚动。犯罪率也急剧上升,1570年至1630年是英国历史上发案率的一个高峰时期。有识之士忧心忡忡。1536年理查德·莫里森爵士写道:即使“在和平时期,所有人几乎不也是处在反对富人的战争之中么?”1641年爱德华·卡拉米在下院演说中指出:穷人和富人的冲突正在撕裂这个国家,“富人抱怨穷人,说他们懒惰,偷窃成性;穷人抱怨富人,说他们傲慢,铁石心肠”。霍布斯相信惟有“利维坦”(《圣经》中提到的一种海中怪兽——作者注)式的国家才能迫使他们停止相互厮杀。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作为社会仲裁和强制性社会控制机构出现了。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集权,它是以牺牲封建特权、等级会议和大一统的基督教会为代价建立起来的。在中世纪王权的神圣色彩最为浓厚的法国,国王权力的扩张采取了“君权神授”的形式。在当时欧洲社会经济变革最为迅速的英国,绝对主义的发展相对缓慢。因为自“大宪章”以来,英国已牢固确立了“国王在法律之下”的传统,这一传统有效地阻止了君权神授以及最高权力是“必要的罪恶”等绝对主义思想的传播,使得英国君主强制性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有别于大陆欧洲的方式加强自己。父权主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出现的。 二 政治上的父权主义不是以神秘的神权和抽象的契约原则为基础的,而是出于家和国的类比。国是家的扩大,君主是国家的父亲。因此,君主拥有父亲对子女那样自然的权力和权威。君父思想十分简单,毫无深奥的哲理可言,但恰恰是这种简单的道理缩短了政治和普通人生活经验之间的距离,使得政治变得易于理解,从而为君主和臣民之间的沟通打下了基础。 让我们从当时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开始。直到大工业社会出现之前,欧洲人的家庭生活一直是家长式的。在16、17世纪家长的地位因宗教改革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长期以来由教士阶层垄断的教牧职责转移到世俗首领尤其是家长身上。在英国,无论是国教还是清教都把家长当做家庭中的祭司,主持家庭成员和仆人的精神事务。惠特吉福特大主教说,家长们“负有指引家庭成员的责任,就像牧师有责任指引他们一样”。清教牧师W古奇在其著名的《家庭职责》中写道:“丈夫是妻子的牧师……他是家庭中的至上者,支配一切,主管一切;他是自己家中的君王。” 较早将家庭生活经验运用于政治的是法国人波丹。1570年,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他在这本书中首次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宣称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永恒的”。他希望通过加强国家主权以制止在上帝的名义下进行的内战。为了论证主权,即绝对君权的合法性,他运用了家国类比的方法。他给国家下的定义是“由若干户人家组成的合法政府”。家庭是私有的范围,国家是公有的范围。家长是私有范围的绝对主宰,君主是公有范围的最高权威,两者相通。他从家国类比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反抗君主,即使暴虐的君主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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