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民政局的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职责。
3.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职责。
4.增加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职责。
5.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的职责。
7.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8.增加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社区志愿服务,指导、培训村(居)委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职责。
9.增加管理、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的职责交与市福利生产办公室承担。
3.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编制的职责下放到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