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有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主要是选举和决定权,具体为: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关于各级人大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