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的要求
法律分析:一、除用餐、淋浴等场景外,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且不能同时摘口罩,口罩应按要求及时更换,一般不多于4小时,避免搂抱、亲昵、同时用餐、面对面朝向睡觉休息等 行为,尽量不喂食。
二、每天尽量开窗通风或每2小时开窗通风一次,室内空调风速调至低速,观察对象床位于下风口,陪护人员床位 靠近窗口,条件允许可放空气消毒机(靠近隔离观察对象)。
三、加强手卫生,饭前便后、互相接触及触摸共用物品前后等均应洗手或手消毒。
四、轮流使用卫生间,每次便后应先盖马桶盖再冲水,便器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使用。
五、用过的纸巾、口罩、消毒湿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应及时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喷洒消毒后扎紧塑料口,放置于隔离房间门口。
六、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等日常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应使用消毒湿巾擦拭。
七、观察对象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先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八、有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提供有里外间套房,无条件的应尽可能保持床间距大于2米。
九、隔离观察对象和陪护人员要注意日常卫生、防护知 识及隔离期间要求等学习,并正确使用黄色医用垃圾处理 袋、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湿巾、消毒剂等防护用品。有发热、咽痛、咳嗽、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隔离点管理人员或医护人员报告。
十、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70岁以上老年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人员的陪护人员应经过医务人员评估,符合条件后经隔离点管理者确认后方可共同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