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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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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