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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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分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第七条 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第八条 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机构编制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核定。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第十条 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入学高峰或低谷等情况,按标准班人数折算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地教职工基本编制与附加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浮动部分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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