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员口头承诺需担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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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员口头承诺需担负责任吗
1、售楼员口头承诺的情况有以下:
(1)口头的邀约承诺完全是有效的,法律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2)口头承诺有录音有效力。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承诺具备哪些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售楼员口头承诺的情况有以下:
(1)口头的邀约承诺完全是有效的,法律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2)口头承诺有录音有效力。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承诺具备哪些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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