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调增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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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事项有:
第一,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二,按税法规定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等,应在税后列支。
第三,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按税法规定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增处理。此外,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准则;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事项有:。
第一,国库券利息收入,被审计单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已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税前会计利润,但按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可免交所得税。
第二,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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