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积分入学条件2022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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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清人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积分的高低进行分镇排名,排名在公布的指数内,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给相同、排名拼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的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佳情况所得份数依据分别排名。
积分入学的条件为:
①非中山户籍居民
②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③已办理居住证(含居住登记)④积分累计达到30分⑤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除提交证明原件外,其他证书需提供复印件,证书原件当场核验后退回
1、本科以上学历(如:毕业证、学历认证材料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如:技工证、技师证)
3、房产(如:住房证明、房产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表,若为配偶的房产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公积金存缴证明
5、人才岗位(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证明、总部企业工作证明、环卫部门工作证明、公交公司工作证明)
6、近5年专利证书
7、近5年政府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8、近5年社会贡献(如:志愿服务证明、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积分情况证明、好人证书、献血证、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
9、近5年纳税凭证(如:个人所得税、经营税)10、近5年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积分入学的条件为:
①非中山户籍居民
②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③已办理居住证(含居住登记)④积分累计达到30分⑤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除提交证明原件外,其他证书需提供复印件,证书原件当场核验后退回
1、本科以上学历(如:毕业证、学历认证材料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如:技工证、技师证)
3、房产(如:住房证明、房产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表,若为配偶的房产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公积金存缴证明
5、人才岗位(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证明、总部企业工作证明、环卫部门工作证明、公交公司工作证明)
6、近5年专利证书
7、近5年政府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8、近5年社会贡献(如:志愿服务证明、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积分情况证明、好人证书、献血证、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
9、近5年纳税凭证(如:个人所得税、经营税)10、近5年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