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好急的,有奖分.哪位老师给我讲解下.谢谢了.很急.现在就要答案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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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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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教材上的那个题吧,呵呵
不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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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7000的构成犯罪,但未达到法定年龄(即16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4岁生日那天抢包即构成抢劫罪,14—16周岁有几个罪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第17条的规定)。再分析其盗窃车辆的问题,先分析其撞死人逃逸的行为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转换为故意杀人罪。个人认为其只构成故意杀人罪,理论上其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但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故不应当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其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即主观上知道该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人或不特定财产造成危害,而为之,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后面的是交通肇事转换故意杀人罪,不想打字了#83 而盗窃车辆和故意杀人属于牵连犯,则择一重罪处罚,即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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