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经济法的案例

美国一家公司需要氧化铁黄,中国甲公司得知后于2001年6月14日电传对方:“售氧化铁黄1600公吨,每公吨净价515美元CIF××港,交货日期是2001年11月至2002... 美国一家公司需要氧化铁黄,中国甲公司得知后于2001年6月14日电传对方:“售氧化铁黄1600公吨,每公吨净价515美元CIF××港,交货日期是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分10批交货,每批160吨,本发盘有效期至2001年7月14日。”
同年6月20日,美公司电传:“你方售1600公吨氧化铁黄的发盘已收到,价格为每吨500美元,其他条件不变,请尽快回复。”
甲方于同年6月23日回复:“我方对氧化铁黄的报价每公吨515美元已是最低价,无法接受你方每公吨500美元的价格。”
同年6月30日美国再次电传:“我方同意你方6月14日对1600公吨氧化铁黄的报盘内容。”
同年7月1日中国甲公司回复:“我方已找到新的买家,请从其他供应商处购货。”
美公司认为6月30日的电传为承诺,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依据《合同法》甲公司和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展开
 我来答
腐深仙M5858
2010-11-09 · TA获得超过363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823
采纳率:0%
帮助的人:794万
展开全部
您好:
两公司之间不成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于6月14日向美公司发出要约,而美公司于6月20日的回复是对该要约的实质变更,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新的要约。在新要约发出的情况下,原要约已自然失效。
甲公司于6月23日发出的电传是针对美公司20日电传的拒绝,实质上是对新要约的拒绝承诺,因此合同尚未成立,而6月14日的原要约早已失效,美公司再于6月30日的电传当然不能成立承诺。因此,两公司未能成立合同。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