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民办教育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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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建设部办学条件标准》审批对象: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行政许可程序(一) 申请1、申请人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其它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D、属捐赠的校产须提交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A、筹设批准书;B、筹设情况报告;C、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D、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二) 受理(1)标准:申请事项符合许可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股室:教育股(三) 审定(1)教育股会同督导室、教研室、计财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材料。(2)将审查、核实材料交分管局长审定,签署审定意见。(3)同意举办的以文件的形式,不同意举办的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所轄的中心小学。(四) 许可总时限(1)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提交的材料交齐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2)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交齐材料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6条)(3)对申请分立、合并、变更民办学校的3个月以内书面形式答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3条、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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