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问题
驾驶员饶某驾驶小轿车,在村庄内行驶,在路口撞到骑电动三轮的我岳母,致受害人撞到挡风玻璃后,弹出后脑着地,在家人到达现场后,交警未到现场时,饶某主动驾驶肇事车辆把受害人送往...
驾驶员饶某驾驶小轿车,在村庄内行驶,在路口撞到骑电动三轮的我岳母,致受害人撞到挡风玻璃后,弹出后脑着地,在家人到达现场后,交警未到现场时,饶某主动驾驶肇事车辆把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去世,肇事车辆第三者险50万,抢险11万,经核算,若肇事者全责,受害者应获得赔偿金额为59.2万元,若受害方要求肇事者付刑事责任,肇事者应该判刑几年?受害者家属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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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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