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至少10部,前面要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教育法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制对应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词并不是“法律制度”这个词组的缩写。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为另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的对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语:rule of law)。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治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驾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英语: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学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 by law 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