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证件:
1、本人(女方)户口本
2、本人(女方)身份证
3、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
4、一寸照1张(可有可无)
流程:
1、先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请他们开一个初婚初育证明以及介绍信(凭该介绍信去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好以上手续后,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到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
所需证件:
1、1寸照一张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女方)
4、结婚证(任意一方均可)
5、初婚初育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如果有房产证明也带上。
流程:
1、找到你现在在所居住的辖区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那你就要找到你的小区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2、把上面那讲到的6个所需证件全部交给负责人,他会帮你填一系列的表格,并问一些简单问题(比如是否初婚等等)。随后,就会交给你一张某市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并让你带着这张卡,去规定的地段医院或者街道卫生院去检查身体。
三、到当地医院(卫生院)进行常规检查。
所需证件:
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胎政策-法律政策
在生育一孩或者二孩之前都要先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备案登记,然后办理生育服务证。
如果没有这个证件的话,很多大医院都不会收产妇,或者是办不了出生证明。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首先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 ( 居 ) 委会领取并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审查。
所需材料: 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计生部门审批 双方所在单位将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然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 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政法员审查。
县计生局受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及时下达批复,签发《二胎生育证》。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一、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