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2023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号开始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办理办法:
一、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簿》、《身份证》、《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居住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流程:
线下缴费:
1、新参保人员可以前往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然后前往代收银行网点(待定)缴费。
2、续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到代收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柜台直接缴费
线上缴费:
打开支付宝首页,然后点击市民中心,点击社保,点击居民医保缴费,根据指引输入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姓名,并确认参保年度、参保地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支付完成后便完成缴费。
四、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簿》、《身份证》。
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簿》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XX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XX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五、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不重复缴费。我国现在是禁止任何人以虚拟身份证号码或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同时也禁止一人多地重复参保缴费,不仅浪费钱,重复参保会给参保人增加负担,要交多份保费。这会使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情况,不便于管理。所以国家现在不允许医保重复参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2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