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听话老师可以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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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打,学生调皮不听话,老师可以批评,但不能体罚。对此,中国多部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从事教育行业面临重重困难,但请千万不要侵犯孩子的正当权益。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但是,当前在基础教育阶段,时常会发生少数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这让很多人对教育失去信心,使教育蒙羞。那么教育体罚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首先,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节严重的更会给学生留下终身阴影。
其次,体罚会致使师生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可能会引发家长报复。如:聚众滋事、殴打教师,毁坏教育设施和财物,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诱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等。
最后,因体罚学生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引起公众不满,损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声誉,耗费时间、财力和物力。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定要依法加强对教师的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和教师纪律的监管,关爱学生,依法施教。实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中国教育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