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院及官员怎么称呼???

现在法院的“候补推事,实授推事,民事司长,行政法院评事,行政部民事司帮办,司法行政部参事,主任,庭长,司法院大法官”在古代叫什么,我要历朝历代的。谢绝长篇复制,谢谢!!只... 现在法院的“候补推事,实授推事,民事司长,行政法院评事,行政部民事司帮办,司法行政部参事,主任,庭长,司法院大法官”在古代叫什么,我要历朝历代的。

谢绝长篇复制,谢谢!!只要告诉我对应的名字就行了,能说几个算几个!!
回大漠无兵,我要的就是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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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 :清朝军机处,相当于今天的国务院。都是四品官以上。市局一级(所谓四品,是说四品以上的才能进军机处)
封疆 :有文武两种可能,都不是官职。但一定是大官才能任。一般有封壃大吏,封疆大元帅。相当于省级
观察 :清代对道员的尊称,县级以上干部
侍郎 :六部的副职,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副部级,厅级
尚书 :六部的主管,部级,副部级
察 :明朝按察司是封疆大吏,相当于一个省的政法委书记.
方伯 :等同于布政使,副省部级
中堂 :唐、宋时指宰相,明清时成为对内阁大学士的称呼,副国家级
郎署:不是官职, 指尚书郎的官衙
署郎 :三国时期的庶子太子府属官,第五品,也就是个县级干部
藩臬 :清朝总督巡抚里的藩臬二司,省部级
臬宪 :后明、清的提刑按察司,也称臬司,俗称臬台或廉访);臬使(即按察使);臬府(即臬司。指肃政廉访使);臬宪(旧时对按察使的敬称)。省部级
总兵 :无官职,但一般由高级武将担任。清后期为正二品官。相当于省部级。或者大将、上将、中将级。
副将 :副省部级或者中将、少将级
参将 :东汉末曹操以丞相总揽军政,其僚属往往以参丞相军事为名,即参谋军务,厅局级或者少将、大校级
州牧 :按现在级别是在省部级,甚至权力更大
鼎甲 :科举中一甲三人。不是官职
鼎右 : 指重臣之职位.
极品 :副国家级。元帅级,大将级,上将级
南宫 :西汉皇帝禁卫军分南北两宫,北军由执金吾领,掌京师的徼巡,南军由卫尉统领,掌官门内屯兵,南宫并不是一个官职,是指一支部队,相当于今天的首都戍卫队。
黄堂 :从四品。厅局级
琴堂 :主管音律的官职,可能是五品官,不太清楚。厅局级,县处级
司马 :司马即太尉,为掌管军政和军赋的最高官职,即全国最高军事长官,相当于今天的中央军委主席。
甲傍 :不是官职,指想依附有钱的人过下半生
青绶 :指官印上的带子的颜色,西汉时只有将作大匠使用银印青绶,主管皇家宫室,副国家级,省部级
副尹 :应该是尹的副职
饮鹿鸣,宴琼林 :负责宴会的官
能政 :应该是日本的官名,也泛指有能力的官员,具体不详。
黄甲 :指近卫军,也可指近臣
日舍 :负责饮食起居的小吏
泮宫 :不是官名,是指诸侯所上的最高学府,天子上的最高学府叫辟雍。
别驾 :汉置,为州刺史的佐吏,副省部级
令尹 :楚国的官名,相当于宰相,副国家级
佐贰 :明朝知县的副手,辅助知县管理粮马、巡捕等事,相当于一个县的政法委书记。
廪贡:不是官职,是贡生的一个级别。
县令 :县处级,副县处级,也有可能是副厅局级,乡科级主要视所辖区域不同而具体判定。
县宰 :同上
郡守 :从省部级,至厅局级都有可能,视历史时期及区域判定。
都司 :副省部级,中将,少将级
少牧 :辅佐牧的官职,相当于副部级。
提台 :大将,上将级
中丞 :副国家级,省部级。视历史时期不同而定。
传胪 :不是官职,上传语告下称为胪,传胪即唱名之意。
清要: 旧时称地位尊贵,司职重要的官职。赵升《朝野类要》卷2:“职慢位显谓之清,职紧位显谓之要;兼此二者,谓之清要。”
太守。战国称郡守,汉改太守,为一郡的行政最高长官。秦分三十六郡,比县大。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市长。
2、刺史。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军政大权。相当于省市长兼省市军(分)区司令员。
3、京兆尹。西汉京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北京市市长。
4、太尉。秦至汉均有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相当于国防部长。
5、越骑校尉。汉武帝时设置,禁军长官。相当于卫戍区司令员。
6、廷尉。执掌法律、主审要案的大臣。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7、史部尚书。掌管全国文武官吏考核赏罚。相当于人事部长。
8、光禄大夫。皇帝身边顾问之臣。相当于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
9、中书令。掌管皇帝命令发布。相当于“两办”秘书长。
10、尚书令。参议大政,综管政务,百官之长。相当行政院长。
11、车骑大将军。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当于元帅军衎。
12、行军总管。统领军队出征的主将。相当于前沿总指挥。
13、都察院御史。古代最高监察机构。相当于监察部长。
14、知府。地方行政长官,总管州、县事务。相当于省长(或省辖市长)。
15、知州。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省辖市市长。
16、知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县长。
17、通判。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jupingwei
20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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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书,左右侍郎,主事,司官。大理寺(寺卿)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
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5.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如果这类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
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6.汉代出身出现了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7.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
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8.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仿照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对专制野蛮的封建审判制度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废除刑讯体罚。
10.南京国民党政府审判制度包括:
(1)“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2)“自由心证”。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
(3)“不干涉主义”。这是民诉中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
12.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的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是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整风运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它的出现、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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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北0p
2010-10-27 · TA获得超过32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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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补推事,实授推事,民事司长,行政法院评事,行政部民事司帮办,司法行政部参事,主任,庭长,司法院大法官”???你问的是哪国的?中华民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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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alex
2010-10-27 · 超过2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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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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