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所是做什么的?
地方金融资金交易所是所属区域的金融资金交易地点。
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是从事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以及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业务范围涵盖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发行与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债权资产交易、信托产品交易、保险资产交易、私募股权交易、黄金交易等,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登记、交易到结算的全程式服务,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提供承载平台,进一步集约和优化区域间信贷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
扩展资料: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如下: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
先从宏观的角度看,实际上目前国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挺多,基本上一省一个(甚至多个),各地金融办直接监管。名字分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交易所两类,单从名称上看,交易中心不如交易所响亮,获批也相对容易。因此交易所数量较少,且经营相对稳健和保守,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更加激进。除此外似乎区别不大,以下统一叫交易所。
从国内金融监管的格局上看,一行三会监管下的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信托是正统金融领域,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私募资管等等作为正统金融的补充。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众筹已经被证监会抢过去,p2p监管是央妈**的。而各地金融办监管的各类地方要素交易平台、典当、小贷等,一方面施展空间不大,另一方面还得配合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基本上束手束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国务院37、38号文出台,五个不得的明确限制,阉割了交易所作为纯平台的重要属性。在此之后,各金融办对各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金融创新项目的态度更加暧昧。(基本上是口头同意,绝少书面批复 ,到联席会议检查与检查组保持一致口径)
从股东来看,股东以各地方国资委为主,券商,大型集团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占部分。股东不同,资源优势不同,产品创新激进程度也不一。而2016年下半年基金业协会对非标债权基金的限制也为交易所增加更多的业务。
二、商业模式
上述背景下,金融资产交易所想做类似沪深交易所那样的平台,为国内规模巨大的存量金融资产提供流转服务缺少有效交易手段,所以前几年场内交易活跃度也几乎冰点,进一步导致场内资产与资金两端的有效参与者更少。交易所为了活路,绞尽脑汁与监管斗智斗勇,各种金融创意与创新。因为与互联网金融合作而逐渐为人所知。同时充分发挥交易所场内公开挂牌摘牌功能,登记托管等信用中介职能。发展未来可期。下面说一下目前国内金交所涵盖的服务类型:
(一)平台类业务
1、通道与信息耦合。交易所作为第三方平台,具有良好的公信力,为交易双方提供登记托管、资金划转服务,出具交易完成确认证明。上述业务中交易所因为可以实现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性,交易完成权责重新确定等目的,是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目的而选择的第一类的通道。
2、投融资平台。2013年以来金融办批复金融资产交易所可以作为小贷公司再融资的平台。有融资需求的小贷公司可在交易所通过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再融资。有投资需求的合格投资人可认购相关产品。打开了另一条中小企的直融渠道,看起来很美。但是!监管的红线在脚边随时可能踩到:不能拆分(必须一对一),不能连续交易…合规做法只能采用一对一线下撮合交易。融资方与投资方能成功撮合的,头次交易还能给牵线搭桥的平台上做交易,之后的业务,要么因为政策要求不得不走交易所,变成第二类通道类业务要么直接场外交易了。
3、资产收益权业务
传统金融机构盘活资产端、报(bu)表(liang)腾(chu)挪(biao)等服务。前者目前最简单常见的是对存量金融资产以收益权形式盘活。后者简易版和升级版方式各不相同,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认为是交易所颇具技术含量的部分。
(二)与资金端、互联网金融合作
互联网金融太火,这块也成了时下媒体对交易所业务关注较多的部分(可参见21世纪做的几次报道,百度得到)。但其实,交易所与资金端的合作,除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力量,还有很多传统资金端合作方(私募基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只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前者尤为引人注目而已。
关于互联网金融具体合作模式,我只想说,虽然交易所是交易结构的设计方,具体交易的组织者,登记,资金划转等服务提供者,但交易所依然位于整个产品链条的底部,增信兜底的才是大佬。
(三)定向融资的备案平台
这里的定向融资还是有点像之前的基金和信托产品,然而投资门槛更低,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更低,这里算一个大的优势。
三、发展趋势
一方面是监管能给到的空间,能让交易所成为交易所;另一方面,金融资产交易所们给自己明确定位,与互联网金融联姻,或集中资源为非标资产、不良资产的盘活提供平台应该是未来的道路。
一、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恶性竞争,缺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率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为了剥离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控制金融风险,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各省设置办事处进行金融资产处置,又将全国分割为了120个小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分割如出一辙。区域分割的状态下,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造成恶性竞争,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打破地域限制,摒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开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三、 监管机构期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全国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转让。
2009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即财政部第54号令,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国家监管机构非常重视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希望有一个更广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国内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平台,54号令的出台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分割的问题,全国的金融产权转让市场仍然分布在30个市场。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也必将为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营范围:
不良金融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信贷资产( 含普通信贷及银团贷款、票据、信托产品、租赁产品等)营销、公告、交易
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其他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 交易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