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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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除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内容。劳动纪律属于原国营企业对规章制度的一种称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经被劳动合同法限定为法定的几种情形而没有存在必要,违约责任并非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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