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党员因为原因不能本人到场,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吗
不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只要不能亲自到场投票的,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
二、是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
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
四、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可以。需要符合条件。
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只要不能亲自到场投票的,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
二是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
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
四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五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六是村委会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原因:
委托投票的办法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许多农村劳动力常年在外打工的客观情况。它一方面为许多在外的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很大便利,另一方面也使村委会选举的民意基础更加厚实。但是,在实际选举工作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1、由于需要书面委托,很多原本就不关心村里事的外出人员这时不愿意寄送委托书,有的选举委员会为了图省事对声称代人投票的选民也没有查验书面委托凭证,造成委托投票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2、对于存在拉票贿选想法的村委会候选人,这些委托投票者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也是他们打歪主意的一个突破口。为了收买选票,有的让卖票者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委托买票者的利益相关人代为投票,从而达到违规选举的目的。
以上内容参考:人大网-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五)
不能。《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