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学而》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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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屿17
2022-06-14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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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理解:先来讲讲“道”。古本有直接用“导”的,“道”是“导”的本字,这里读作“导(导)”应符合孔子本意的。“道”在此句可理解为“治理”,既是“治理”之意,何不用“治”而用“道”?明陈际泰撰《四书读》云:“不曰治而曰道者何?治者,法术之名。道者,仁义之用。”此论甚切。治,以强权为本,刑律为用;而“道”则是以仁义为本,劝善为用,即以“道”导之。这句话需要重点解释的、或者说我的理解与他人有大不同的是“而”。“而”甲骨文造字本意为胡须,后借作代词“尔”,更多借为连词,表示并列、递进、转折、承接等义。大多数所谓的研究者都认为这句中的“而”表示并列,如确表示并列,“而”字前后两个词语的词性应当一致,否则就不能是并列之意。“敬事”显然是个动宾词组,具有动词性质;“信”则是形容词无疑。动词与形容词如何并列?单从词性分析,“节用而爱人”似乎是并列关系,因为“节用”与“爱人”均为动宾词组,但语义上又说不通,“节用”与“爱人”在概念的外延上明显存在包含关系,因为“节用”也是“爱人”的表现之一,故此句中两个“而”均非并列关系。“敬事”与“信”,“节用”与“爱人”,在语义上均没有递进和转折的关系,无需分析,一眼即明。排除了并列、转折、递进关系,唯有承接关系在逻辑上、语义上才能说得通,即通过“敬事”来取信于人,通过“节用”来关爱大众。有些“糟粕主义者”认为,孔子这里的“人”是指士大夫阶层,“民”才是普通百姓。此为毫无根据的胡思乱想,“人”从造字以来就泛指所有个体的人,没有哪部古代典籍明确解释“人”指士大夫。

       言语意旨:从表面上看,孔子实在告诫居上位者要以道治国,如何以道治国?具体方法是“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其实这种方法适用于任何一个普通人,只有“敬事”才能取信于人,只有“节用”才是爱人,只有充分考虑他人的实际情况,他人才会甘心情愿帮助你。

       知行合一: 据统计,《论语》中涉及“敬”的句子有22句之多,包含敬己、敬人、敬事、敬天命、敬鬼神。不管“敬”的对象是什么,我们都应该从根本上理解“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内心状态。“敬”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构型和本义说法不一。我们从字形来研究——金文左边是个“口”,中间是犬的象形,右边是手拿鞭子或棍子的象形即“攴”。左边和中间构成“茍”的象形,与右边的“攴”构成会意,表示手举着木棍用口吆喝,或者理解为牧羊人用口吆喝羊群,表示的都是戒、慎的意思,故字形从“茍(jì)”从“攴(pū)”(隶变后“茍”与“苟”逐渐混同)。《中庸》第一章就明确提出“戒慎恐惧”的思想:“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因而我认为“敬”就是内心“戒、慎”的状态。清代学者徐灏和近代学者郭沫若先生都认为“敬”是“警”的本字,亦可作为例证。至于当代使用的尊重、礼貌之意,实为戒慎之引申。

        我们继续来讲“敬事”的状态。既然“敬”是“戒慎”之意,“敬事”就是当事情来临的时候,应当以“戒慎”的态度来对待。《中庸》讲的“不睹、不闻”并非是“看不见、听不到”之意,而是主观上“不看、不听”而自以为是的“不明”状态。《中庸》紧接着又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人临事都会产生喜怒哀乐,我们要“戒慎”的是不“过”,“过犹不及”是也,这也就是“发而皆中节”之意。如何才能不“过”?只有内心无私而明,才能看清楚事情的本质,就不会别表象所迷惑而产生过渡的情绪,既不会像魏晋时期和峤为母亲的离世哭得“鸡骨支床”,也不会如范进中举般喜极而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世事本就福祸相依,自然转换,何必为眼前的“祸”而悲痛欲绝,又何必为眼前的“福”喜不自胜?如此说估计仍是不能明白“敬”到底是个什么状态,“事”到底又是指什么。先说“事”,这里的“事”不是我们一般性的完成某项事务或者任务,我们生活中的所有遭遇都是“事”,例如你和同事发生矛盾了、开车遇上路怒了、参加社招考试没考上、你与父母的意见不统一、孩子胡乱发脾气......如此等等,皆是“事”。大学所言“格物”中的“物”就是“事”,而非具体的物体(王阳明先生年轻时格竹子格出毛病方才醒悟,“格物”非“物”,乃“事”也),“格物”就是“格事”,“格事”即以“戒慎恐惧”之心态临事,在每一件“事”上磨砺自己的内心,以拨云见日而“致良知”。前几日,一位家长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小一报名资料,按照公告的规定将被取消学位。孩子的外婆便找到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要求上学,相关部门领导要求学校必须解决该生的就学问题。作为学校招生负责人该如何处理?此时就该以“戒慎恐惧”之心来面对这件事——学校校舍严重不足,能少招一个是一个,从学校的现状考虑问题,这是“公”,是学校这个小团体的“公”。招生公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按公告执行似乎也无问题,但结果必然与家长产生矛盾,也与上级领导产生矛盾,家长会不停地上访,从而增加从上到下的更大负担。而且与“上位法”相抵触,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即使他违反了公告精神,也不能因此而拒收,否则就是违法,这就是“公”,国家大局的“公”。小团体的“公”相较于国家大局的“公”就是“私”而非“公”。若招生负责人能做如此思量,就能把事情处理得很好,完全可以对询问的领导说:“是吗?那可能是家长误解我的话了,我们是不会拒绝的。这件事我们一定会处理好,请领导放心!”临事作如此思量、如此行为即为“敬事”,只有“敬事”方能取信于人、取信于民。如此已明了,以“戒慎恐惧”之心临事即为“敬事”即为“格物”,敬己、敬人、敬天命、敬鬼神均是同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作分析,读者可自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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