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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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 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三)项规定,随时书面告知(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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