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内部每年内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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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内部每年会内招。
一、国考省考每年只有一次,但是公安文职岗位的招聘每年却数不胜数。每个省市每年都会有公安文职岗位的招聘,为不同地区想入警的小伙伴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
二、内招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同等学历),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辅员招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的辅员招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辅员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员用人额度内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员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员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辅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一、国考省考每年只有一次,但是公安文职岗位的招聘每年却数不胜数。每个省市每年都会有公安文职岗位的招聘,为不同地区想入警的小伙伴提供了更多选择的可能。
二、内招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同等学历),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的辅员招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的辅员招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辅员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员用人额度内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员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员的招聘工作;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辅员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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