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中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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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指专门为申请过程协助申请学生完成所需文书和材料的准备,海外大学面试及教授日常沟通指导等服务。那么开办留学中介所需资质有哪些呢?
一、所需资质
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流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所需资质
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流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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