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包括保险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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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介绍下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开始编写,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其实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这九部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里与保险相关的
其实保险用来保护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险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开始说民法典继承债务法条之前,我们先来浅谈一下这两个制度
保险利益制度: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积极利益关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很多人说这一条体现了保险的避债避税的功能,其实也不尽然,保险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一点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保险产品由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经常被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保全,只要我们弄明白了这两个制度,很多看起来很复杂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的案例就不在这里展示了,咱们接着说民法典跟继承与债务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看,在某种特殊的案例里其实二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之前的继承法解释,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正常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现在的新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偿还给债权人之前,尤其是遗产的分割存有争议的情形下,遗产的管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所以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真空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漏洞,具体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在国内还没有明确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内地人跨境购买保险,在投保人去世,申请投保人变更,香港保险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是不认可内地开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理赔时不认可),保险公司会要求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出示遗产管理书,这里要求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其实也是源于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法制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还是要指定一个第二投保人,这样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条其实是在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开始编写,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其实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这九部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里与保险相关的
其实保险用来保护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险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开始说民法典继承债务法条之前,我们先来浅谈一下这两个制度
保险利益制度: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积极利益关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很多人说这一条体现了保险的避债避税的功能,其实也不尽然,保险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一点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保险产品由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经常被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保全,只要我们弄明白了这两个制度,很多看起来很复杂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的案例就不在这里展示了,咱们接着说民法典跟继承与债务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看,在某种特殊的案例里其实二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之前的继承法解释,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正常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现在的新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偿还给债权人之前,尤其是遗产的分割存有争议的情形下,遗产的管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所以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真空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漏洞,具体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在国内还没有明确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内地人跨境购买保险,在投保人去世,申请投保人变更,香港保险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是不认可内地开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理赔时不认可),保险公司会要求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出示遗产管理书,这里要求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其实也是源于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法制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还是要指定一个第二投保人,这样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条其实是在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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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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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按民法典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顺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三,交强险、商业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该条中的“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授权性规范,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即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不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如何认定,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而保险公司认为不是确定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实践中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责任与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确定的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公司确定的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该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对“怠于请求”的认识并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
从保险法与民法典的规定上看,民法典中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有直接支付交强险、商业险的义务,比保险法更有利于受害人。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的关系处理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如何适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按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效力层次上看,民法典的效力高于保险法的效力,当两者规定冲突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制定的先后顺序看,保险法制定在前,民法典制定在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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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按民法典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顺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三,交强险、商业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该条中的“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授权性规范,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即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不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如何认定,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而保险公司认为不是确定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实践中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责任与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确定的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公司确定的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该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对“怠于请求”的认识并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
从保险法与民法典的规定上看,民法典中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有直接支付交强险、商业险的义务,比保险法更有利于受害人。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的关系处理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如何适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按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效力层次上看,民法典的效力高于保险法的效力,当两者规定冲突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制定的先后顺序看,保险法制定在前,民法典制定在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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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实有关于保险的部分内容:
如机动车保险、担保保险金、仓储保险等等。
保险法仍然会存在。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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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不包括保险法,但是深刻影响了保险业。因为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部分,民事合同的普通条款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隶属于商法,同时兼具着经济法的内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其实是融会贯通的,都属于私法。只不过民法是基础。所以保险业应该受到民法典的管辖和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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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所以民法典里面是不包括保险法的。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所以民法典里面是不包括保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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