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道路拥堵针对性部署情况
法律分析:1、加强交通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管理水平。
随着国内外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的深入,出现了许多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模式和理论。如,加强道路建设的供给模式、政府主导调节需求管理模式,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理论、城市交通拥堵疏导决策理论等。这些模式和理论都是国内外探索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虽然在我国现在的城市交通规划设计和管理中都有应用,但研究和应用的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和研究力度,全面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管理水平。
2、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使之与城市交通发展需求相协调。
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城市规划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通堵塞与否和交通事故的多少。考虑不周的城市规划一旦实施,交通管理水平再高,也很难解决由此引起的交通拥堵,很难减少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在城市规划决策过程中,无论土地使用的密度、类别及其分布,还是城市结构、空间、总体布局和城市功能分区,旧区改造,新小区的规划设计等,都要有交通规划、营运、管理部门的参与,都要与城市交通综合规划相协调。
3、加大交通设施投入,落实公交优先战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