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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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如下:
1、就征地事宜,上报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如果被批准征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就征地事宜,上报至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如果被批准征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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