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退出现役有哪些规定
《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的退出现役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达到平时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1、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2、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3、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4、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八条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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