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房产中介的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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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属于房管局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委。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情况,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协,工商局,公安局、物价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
需要了解房屋中介的义务:
1.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2.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3.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4.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还需要注意房产中介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一、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中介为了快速促成购房者买房,往往会对房屋进行夸大其词的介绍,还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因此购房者在听中介介绍时,千万要冷静判断,对于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比如可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和邻居打听真实情况等。
二、房屋面积不真实。如果你在买房时碰到这样的情况:中介公司挂牌的二手房房源的信息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面积和房龄上有误差等。那么就要小心了,有可能是上家隐瞒,有可能是中介登记失误,也有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购房者故意为之。
三、诱使买家交定金。定金一般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卖家反悔就会丧失定金;如果卖家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因此中介会在购房者没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诱导客户支付“意向金”来约束双方。如果碰到上面这种情况,购房者一定要看清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变成定金,只有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才能避免陷入“定金陷阱”。
四、恶意炒作抬高房价。禁止造谣生事,恶意炒作,误导市场预期。不得炒作高价房;不捏造、发布、传播涨价信息,不制造恐慌气氛;为了多收佣金或者获得独家盘源,恶意抬高房价,也是违法行为。
五、违规代理销售。房地产经纪备案证已过期,或者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销售、蓄客经营活动,收取“会籍”保证金、“购房诚意金”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需要了解房屋中介的义务:
1.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2.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3.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4.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还需要注意房产中介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一、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中介为了快速促成购房者买房,往往会对房屋进行夸大其词的介绍,还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因此购房者在听中介介绍时,千万要冷静判断,对于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比如可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和邻居打听真实情况等。
二、房屋面积不真实。如果你在买房时碰到这样的情况:中介公司挂牌的二手房房源的信息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面积和房龄上有误差等。那么就要小心了,有可能是上家隐瞒,有可能是中介登记失误,也有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购房者故意为之。
三、诱使买家交定金。定金一般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卖家反悔就会丧失定金;如果卖家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因此中介会在购房者没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诱导客户支付“意向金”来约束双方。如果碰到上面这种情况,购房者一定要看清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变成定金,只有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才能避免陷入“定金陷阱”。
四、恶意炒作抬高房价。禁止造谣生事,恶意炒作,误导市场预期。不得炒作高价房;不捏造、发布、传播涨价信息,不制造恐慌气氛;为了多收佣金或者获得独家盘源,恶意抬高房价,也是违法行为。
五、违规代理销售。房地产经纪备案证已过期,或者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销售、蓄客经营活动,收取“会籍”保证金、“购房诚意金”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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