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深圳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阿根廷出口一批农具,采用CIF术语成交,由中方安排运输。经查,深圳至南美的航班每月只有一班,离港时间是每月30日。中方货源要在4月初才能备齐,于是业...
深圳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阿根廷出口一批农具,采用CIF术语成交,由中方安排运输。经查,深圳至南美的航班每月只有一班,离港时间是每月30日。中方货源要在4月初才能备齐,于是业务员在合同中将装运条款订为:“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April”。
试问此种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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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当——因为,已知船期是每月的30日,那么,应该在合同中将装运条款订为:“shipment on or before 30th April”为妥。如果按照原条款:“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April”,货源虽然在4月初可以备齐,但是,实际航班离港日期为30日,则势必造成卖方没有按期交货而违约。且如果约定用信用证结算,那么,买方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定为4月15日,则卖方(受益人)岂不是要交单不符?这样的后果是开证行拒付,卖方就有收款的风险。
所以,这种定法实为不妥。
所以,这种定法实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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