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扩展资料
为适应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交通部以厅公路发【2002】36号文件决定对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设计规范》(JTJ 001-97)进行修订。
公路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全面总结了1997年以来我国公路建设的经验,在12项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修订后的公路设计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路的功能和相应的技术指标。
突出体现了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环保以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科学、实用、易于掌握,对加快我国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公路设计规范的修订:
为适应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交通部以厅公路发【2002】36号文件决定对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设计规范》(JTJ 001-97)进行修订。
公路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全面总结了1997年以来我国公路建设的经验,在12项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修订后的公路设计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路的功能和相应的技术指标。
突出体现了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环保以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理念,科学、实用、易于掌握,对加快我国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