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有何特点
2个回答
2017-03-21
展开全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执掌政权,对极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国家的这种阶级本质,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它们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地位。它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外,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宪法第3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民主的人民代表机关;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人民通过代表大会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三点,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这一制度体现了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无论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都有一个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问题,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间接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体现了这种结合。这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仅是在间接基础上进行的,而且本身具有某些直接民主的性质。因为在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都经过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广泛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其次还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一、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执掌政权,对极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国家的这种阶级本质,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它们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地位。它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外,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宪法第3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民主的人民代表机关;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人民通过代表大会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三点,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这一制度体现了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无论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都有一个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问题,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间接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体现了这种结合。这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仅是在间接基础上进行的,而且本身具有某些直接民主的性质。因为在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都经过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广泛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其次还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