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的一道题目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原值为65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答案...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原值为65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答案: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不需缴纳增值税。
65.52/(1+4%)=63万元,小于65万元,售价低于原值。
我想请问那个4%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是4%?是税法里规定的吗?那如果是使用了一年,还是4%吗??
另外,如果假定“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原值为62万元”,即算出来的售价超过了原值,那要怎么计算? 展开
答案: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不需缴纳增值税。
65.52/(1+4%)=63万元,小于65万元,售价低于原值。
我想请问那个4%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是4%?是税法里规定的吗?那如果是使用了一年,还是4%吗??
另外,如果假定“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原值为62万元”,即算出来的售价超过了原值,那要怎么计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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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诚的告诉朋友 “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不需缴纳增值税”,是老规定了,现在已经不再执行。
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因此,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不论销售价款的多少 均按以上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因此,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不论销售价款的多少 均按以上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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