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外地户籍幼升小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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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海口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材料
(1)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本市2年以上居住证;
(3)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 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年前);
(4)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本市 市场监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 1 年以上的证明;
(5)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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