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户籍制度之户别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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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从唐朝中后期,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推行两税法开始,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便从原来的以人丁为课税标准改为以土地和财产多寡为纳税依据,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产,以贫富为差”。(《新唐书》)
宋代因循唐制,深入贯彻两税法,且宋代统治者针对国家占有土地的实际状况,因势利导地推行了比较彻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采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土地买卖,这就导致土地流转的速度大大加快,同时官僚地主的数量也大为增加。在“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和不抑土地兼并的政策影响下,宋代的户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便于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宋政府在户籍制度上进行了针对性调整,编户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宋政府根据常产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担国家赋税将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在进行户籍编造时主要以有无田产和是否缴纳两税来区分。此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特殊户籍,这些特殊户籍与国家的户籍划分标准有交叉和重合,也有为方便管理而单独设立的。这就是宋代户籍制度中户别种类的由来。户别,即户口类别,是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咱们就来了解一下宋代具体有哪些户别种类。
主户:分为五等,有田有家产还得给国家上税
有田地和家产,承担国家赋税的有产户称之为主户,包括官僚地主及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等。这个阶层在唐代初期被称为“土户”,即土著的、交税服役的民户,也叫税户、课户,唐中期以后通称为主户,与无产无税的客户相对。
北宋建隆二年(961年),宋政府将全国版图内的州县民籍划分为五等,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有五等丁口籍,此五等户皆为主户”。又通过各种方法来确定主户的等级,“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长编》)。但是总的来看,各种确定主户等级的资产中又以田地为主。
有田地和家产的宋代主户
宋朝户籍制度实行的这项五等户制,等级分明,贫富差距也十分明显。其中一等户和二等户被称之为上户,成员一般都是官僚、豪绅、大地主等;三等户为中户,包括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等;四等、五等户则为下户,包括自耕农及地少而需佃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
上户在主户中所占比例很小却占有85%以上的已垦田地,其中的官户在宋初时就已占据70%的已垦田地。而下户中的五等户数量占据主户的大多数,但是户均仅占有一二亩地,最多不过几十亩地。
宋代主户中的下户
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北宋大臣张方平曾经指出:“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等户以上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五等户长及十分之九。”(《乐全集》)而元_时期被时人成为“殿上虎”的直谏名臣刘安世也曾提到类似的情况,在上呈的奏章中他说:“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论役法之弊》)由此可见,中上户以少数人群却兼并、占有全国大多数土地的弊端宋代当政者也有察觉,这是“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直接影响,也是必然结果。
客户:“佃人之田,居人之地”,寄居于地主庄园的佃农
客户相对主户而言,主要是指流亡他乡的客寓民户,也就是非当地土著。据《文苑英华》描述:“人逃逸者,多浮寄客或浮寄于他乡间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
寄居在地主庄园里,位同奴仆的唐代浮客
唐时的客户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这些由于战乱、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背井离乡的普通百姓,在失去了原有户籍的同时也失去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只好寄居在地主庄园里,人身依附于地主,因为漂浮无定,居无定所,这部分人也被称之为“浮客”。关于浮客,《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八》言道:“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宋朝苏洵则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田制》) 可见唐时的客户名虽带“户”,但是却不列入官方户籍当中,地位如同奴仆。
而到了宋代,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租佃制也逐渐取代了部曲制,曾经“随主贯籍,又别无户籍”,沦为地主“私属”的浮客也转变为佃农。而且在户籍管理方面,和主户一样,也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有独立的户籍。
根据对地主的依附程度,宋代客户大致可以划为三类:地客、佃客、浮客。
宋代“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佃户
其中地客对地主的依附程度最大,他们世代隶属于主户,地位近似于农奴;佃客也称佃户,这部分人在客户中占比最大,数量最多。佃户主要通过与地主签订租佃契约而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地主提供土地、耕牛、农具等,佃户则提供劳动,每年付给地主一定比例的报酬,可以是农产品,也可以是现钱,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就是租佃制。佃客的地位相对高于地客,租佃契约履行毕,佃客可以自由迁徙,地主不得干涉阻挠。“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而浮客则是指不需纳税的浮居客户。与佃客相比,浮客与地主的隶属关系没那么强,而且因为与地主关系比较松弛,住所也不是那么固定,而浮客与佃客最大的区别就是佃客是租佃,而浮客是出产租。对此,欧阳修曾在《原弊》中提到:“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_(shē)田。”浮客对于地主的依附虽然不强,但是时候一长,因为自然灾害或战乱等原因导致债务渐增,最终也不免会沦为佃客。
另外,客户虽然取得了独立的户籍,不再被视为贱民,但仍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还是话语权,都无法跟主户相比,依然需要依附于地主,“佃人之田,居人之地”(李觐《直讲李先生文集》)的根本现状并没有改变。以客户的法律地位为例,北宋神宗时,政府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邻州;哲宗时规定“佃客犯主,加犯人一等。主犯之,杖刑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宋史》)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甚至规定客户不得控告地主,彻底剥夺了客户的控诉权。这种同罪不同罚的不公正待遇充分体现了客户地位的低下。
宋代客户的社会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明显提高
然而即便如此,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也比唐代的部曲要高得多。总体来看,宋代客户已经享有了比较大的人身自由和较唐代更高的社会地位,这一重大转变也扭转了人们对于传统客户的偏见,司马光曾说:“彼(指主、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
还有关键的一点,客户的户籍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客户一旦有了田产,就可以脱离与地主的契约关系,上升为主户,而宋政府也通过不定期的“复造”、“重造”户口籍账,给予法律认可。例如宋代湖湘一带就曾出现客户上升为主户的情况,“(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能稍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陈耆卿《嘉定赤城志》)。而同样的,如果主户资产不达标也可能降为客户,主客户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特殊户:为方便管理而单独设立,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体现
宋代户籍制度中,除了以有无田产和是否交纳两税来划分出主户和客户以外,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的职业和身份,为了方便管理这些日益复杂的户别,宋政府由此还单独设立了多种特殊户籍。特殊户种类繁多,诸如形式户、女户、杂户、礼乐户等等,不一而足,篇幅所限,咱们就捡几种主要的略加分析。
一、形式户
形势户在宋代文献上又被称为“形势之家”、“势官富姓”(《宋史》)。“形势”一词泛指地方上有势力的豪富之家。宋代专指现任文武职官和服差役的州县势要人户。为了督促民间交纳两税,宋政府于北宋初年创立了“形势版籍”,借以区别没有封建特权的一般地主及自耕农。这就是形式户的由来。
宋代形式户为有势力、有封建特权的豪富之家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其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余条称形势户准此。)每名朱书形势字别之。”由此我们知道,形式户包括三种:官户、充当州县衙门的公吏、担任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的上户。其中官户占少数,吏户占多数。
形式户中的官户为“品官之家”的法定户名,根据《宋史·职官志》和《事类》品官令的规定,官户包括正从一品到正从九品的文武官员之家,“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宋史》)。官户的品级和地位是可以荫及子孙的。
形势户是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
形势户是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宋政府依靠形势户管理国家,统治人民。形式户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特权,却经常依仗当官作吏的权势,为非作恶。
二、杂户
杂户源于南北朝时期。其身份低于平民,却高于奴隶,“(官奴婢)一免为蕃户(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官婢),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旧唐书》)南北朝到唐时的杂户包括隶户、兵户、府户、营户、别户、绫罗户、细茧户、罗_户、监户、佛图户、寺户等。
宋代杂户中的机户
而宋代的杂户,其社会地位较前代有所提高。宋代杂户有从事手工业的匠户、从事纺织的机户、从事采茶的园户、从事制盐的灶户......以及一些家庭内部的服役者等等。机户的地位与匠户的社会地位大致相仿,在宋代经济比较发达的漳州、成都府、嘉兴府、常州、镇江等地出现了大量机户。
机户出现于宋代的户别种类中,表明宋代手工业专业化程度以及与农业的分离,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三、女户、生熟户等其他特殊户别
所谓女户,就是家里没有男丁,女人做了户主。宋代女户就指得是由妇女来担任一户之主的一种户别。但是,“凡有夫有子,不得为女户。无夫、子则生为女户,死为绝户”(《文献通考》)。也就是说家里有丈夫和儿子是不能成为女户的,没有丈夫和儿子的活着时是女户,死后则绝户,户籍注销。
在徭役方面享有免役和减税特权的宋代女户
由于户中没有男性,女户一般在徭役方面享有免役和减税的特权。宋代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说:“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古之王者首务恤此。”
那么,何谓生熟户呢?《宋史·兵志五》云:“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馀谓之生户。”宋政府根据西北边情和统治的需要,对于西北边缘的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大力招抚,于是西北边疆诸多部落相继内附,成为大宋的子民,这就是熟户,其他不愿内附甚至与宋朝敌对的则是生户。生熟户的出现表明宋王朝在西北边防的部署和民族政策是卓有成效的,对于巩固边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成为宋朝西北边防屏障的熟户
另外,特殊户还有兵籍、僧道户、礼乐户等,都是非主体的社会结构成分,在宋代户别种类中仅占极少数,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表述了。
结语:总之,宋代户籍制度中户别种类的产生是“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和两税法赋税制度双重影响的结果,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方便的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同时,户别种类的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宋代人口进行了有效管理,有利于宋政府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统治,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户籍身份将人们分割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并限定在各自的活动领域,虽说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一定好处,但也限制了人们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限制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导致社会整体发展的缓慢,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原因之一。
宋代因循唐制,深入贯彻两税法,且宋代统治者针对国家占有土地的实际状况,因势利导地推行了比较彻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采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土地买卖,这就导致土地流转的速度大大加快,同时官僚地主的数量也大为增加。在“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和不抑土地兼并的政策影响下,宋代的户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便于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征发,宋政府在户籍制度上进行了针对性调整,编户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宋政府根据常产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担国家赋税将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在进行户籍编造时主要以有无田产和是否缴纳两税来区分。此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特殊户籍,这些特殊户籍与国家的户籍划分标准有交叉和重合,也有为方便管理而单独设立的。这就是宋代户籍制度中户别种类的由来。户别,即户口类别,是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咱们就来了解一下宋代具体有哪些户别种类。
主户:分为五等,有田有家产还得给国家上税
有田地和家产,承担国家赋税的有产户称之为主户,包括官僚地主及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等。这个阶层在唐代初期被称为“土户”,即土著的、交税服役的民户,也叫税户、课户,唐中期以后通称为主户,与无产无税的客户相对。
北宋建隆二年(961年),宋政府将全国版图内的州县民籍划分为五等,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有五等丁口籍,此五等户皆为主户”。又通过各种方法来确定主户的等级,“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长编》)。但是总的来看,各种确定主户等级的资产中又以田地为主。
有田地和家产的宋代主户
宋朝户籍制度实行的这项五等户制,等级分明,贫富差距也十分明显。其中一等户和二等户被称之为上户,成员一般都是官僚、豪绅、大地主等;三等户为中户,包括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等;四等、五等户则为下户,包括自耕农及地少而需佃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
上户在主户中所占比例很小却占有85%以上的已垦田地,其中的官户在宋初时就已占据70%的已垦田地。而下户中的五等户数量占据主户的大多数,但是户均仅占有一二亩地,最多不过几十亩地。
宋代主户中的下户
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北宋大臣张方平曾经指出:“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等户以上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五等户长及十分之九。”(《乐全集》)而元_时期被时人成为“殿上虎”的直谏名臣刘安世也曾提到类似的情况,在上呈的奏章中他说:“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论役法之弊》)由此可见,中上户以少数人群却兼并、占有全国大多数土地的弊端宋代当政者也有察觉,这是“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直接影响,也是必然结果。
客户:“佃人之田,居人之地”,寄居于地主庄园的佃农
客户相对主户而言,主要是指流亡他乡的客寓民户,也就是非当地土著。据《文苑英华》描述:“人逃逸者,多浮寄客或浮寄于他乡间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
寄居在地主庄园里,位同奴仆的唐代浮客
唐时的客户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这些由于战乱、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背井离乡的普通百姓,在失去了原有户籍的同时也失去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只好寄居在地主庄园里,人身依附于地主,因为漂浮无定,居无定所,这部分人也被称之为“浮客”。关于浮客,《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八》言道:“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宋朝苏洵则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田制》) 可见唐时的客户名虽带“户”,但是却不列入官方户籍当中,地位如同奴仆。
而到了宋代,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租佃制也逐渐取代了部曲制,曾经“随主贯籍,又别无户籍”,沦为地主“私属”的浮客也转变为佃农。而且在户籍管理方面,和主户一样,也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有独立的户籍。
根据对地主的依附程度,宋代客户大致可以划为三类:地客、佃客、浮客。
宋代“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佃户
其中地客对地主的依附程度最大,他们世代隶属于主户,地位近似于农奴;佃客也称佃户,这部分人在客户中占比最大,数量最多。佃户主要通过与地主签订租佃契约而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地主提供土地、耕牛、农具等,佃户则提供劳动,每年付给地主一定比例的报酬,可以是农产品,也可以是现钱,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就是租佃制。佃客的地位相对高于地客,租佃契约履行毕,佃客可以自由迁徙,地主不得干涉阻挠。“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而浮客则是指不需纳税的浮居客户。与佃客相比,浮客与地主的隶属关系没那么强,而且因为与地主关系比较松弛,住所也不是那么固定,而浮客与佃客最大的区别就是佃客是租佃,而浮客是出产租。对此,欧阳修曾在《原弊》中提到:“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_(shē)田。”浮客对于地主的依附虽然不强,但是时候一长,因为自然灾害或战乱等原因导致债务渐增,最终也不免会沦为佃客。
另外,客户虽然取得了独立的户籍,不再被视为贱民,但仍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政治地位还是话语权,都无法跟主户相比,依然需要依附于地主,“佃人之田,居人之地”(李觐《直讲李先生文集》)的根本现状并没有改变。以客户的法律地位为例,北宋神宗时,政府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邻州;哲宗时规定“佃客犯主,加犯人一等。主犯之,杖刑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宋史》)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甚至规定客户不得控告地主,彻底剥夺了客户的控诉权。这种同罪不同罚的不公正待遇充分体现了客户地位的低下。
宋代客户的社会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明显提高
然而即便如此,宋代客户的法律地位也比唐代的部曲要高得多。总体来看,宋代客户已经享有了比较大的人身自由和较唐代更高的社会地位,这一重大转变也扭转了人们对于传统客户的偏见,司马光曾说:“彼(指主、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
还有关键的一点,客户的户籍地位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客户一旦有了田产,就可以脱离与地主的契约关系,上升为主户,而宋政府也通过不定期的“复造”、“重造”户口籍账,给予法律认可。例如宋代湖湘一带就曾出现客户上升为主户的情况,“(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能稍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陈耆卿《嘉定赤城志》)。而同样的,如果主户资产不达标也可能降为客户,主客户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特殊户:为方便管理而单独设立,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体现
宋代户籍制度中,除了以有无田产和是否交纳两税来划分出主户和客户以外,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的职业和身份,为了方便管理这些日益复杂的户别,宋政府由此还单独设立了多种特殊户籍。特殊户种类繁多,诸如形式户、女户、杂户、礼乐户等等,不一而足,篇幅所限,咱们就捡几种主要的略加分析。
一、形式户
形势户在宋代文献上又被称为“形势之家”、“势官富姓”(《宋史》)。“形势”一词泛指地方上有势力的豪富之家。宋代专指现任文武职官和服差役的州县势要人户。为了督促民间交纳两税,宋政府于北宋初年创立了“形势版籍”,借以区别没有封建特权的一般地主及自耕农。这就是形式户的由来。
宋代形式户为有势力、有封建特权的豪富之家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其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弱者。余条称形势户准此。)每名朱书形势字别之。”由此我们知道,形式户包括三种:官户、充当州县衙门的公吏、担任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的上户。其中官户占少数,吏户占多数。
形式户中的官户为“品官之家”的法定户名,根据《宋史·职官志》和《事类》品官令的规定,官户包括正从一品到正从九品的文武官员之家,“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宋史》)。官户的品级和地位是可以荫及子孙的。
形势户是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
形势户是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宋政府依靠形势户管理国家,统治人民。形式户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特权,却经常依仗当官作吏的权势,为非作恶。
二、杂户
杂户源于南北朝时期。其身份低于平民,却高于奴隶,“(官奴婢)一免为蕃户(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官婢),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旧唐书》)南北朝到唐时的杂户包括隶户、兵户、府户、营户、别户、绫罗户、细茧户、罗_户、监户、佛图户、寺户等。
宋代杂户中的机户
而宋代的杂户,其社会地位较前代有所提高。宋代杂户有从事手工业的匠户、从事纺织的机户、从事采茶的园户、从事制盐的灶户......以及一些家庭内部的服役者等等。机户的地位与匠户的社会地位大致相仿,在宋代经济比较发达的漳州、成都府、嘉兴府、常州、镇江等地出现了大量机户。
机户出现于宋代的户别种类中,表明宋代手工业专业化程度以及与农业的分离,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三、女户、生熟户等其他特殊户别
所谓女户,就是家里没有男丁,女人做了户主。宋代女户就指得是由妇女来担任一户之主的一种户别。但是,“凡有夫有子,不得为女户。无夫、子则生为女户,死为绝户”(《文献通考》)。也就是说家里有丈夫和儿子是不能成为女户的,没有丈夫和儿子的活着时是女户,死后则绝户,户籍注销。
在徭役方面享有免役和减税特权的宋代女户
由于户中没有男性,女户一般在徭役方面享有免役和减税的特权。宋代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说:“女户单丁,盖天民之穷者也,古之王者首务恤此。”
那么,何谓生熟户呢?《宋史·兵志五》云:“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馀谓之生户。”宋政府根据西北边情和统治的需要,对于西北边缘的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大力招抚,于是西北边疆诸多部落相继内附,成为大宋的子民,这就是熟户,其他不愿内附甚至与宋朝敌对的则是生户。生熟户的出现表明宋王朝在西北边防的部署和民族政策是卓有成效的,对于巩固边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成为宋朝西北边防屏障的熟户
另外,特殊户还有兵籍、僧道户、礼乐户等,都是非主体的社会结构成分,在宋代户别种类中仅占极少数,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表述了。
结语:总之,宋代户籍制度中户别种类的产生是“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和两税法赋税制度双重影响的结果,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方便的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同时,户别种类的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宋代人口进行了有效管理,有利于宋政府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统治,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户籍身份将人们分割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并限定在各自的活动领域,虽说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一定好处,但也限制了人们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限制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导致社会整体发展的缓慢,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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