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里有哪些条款与我们小学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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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68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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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青少年的条款

及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我国的青少年法规也必须以宪法为总的纲领和指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就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青少年法规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为我国各项工作包括青少年问题纳入法治化进程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处于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原则和依据。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实行社会自治的总契约,或者说宪法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其次,宪法为青少年权利的实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最后,宪法是青少年法规制定、实施的依据和指针。

三、宪法对青少年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青少年教育、保护的规定在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都有体现,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发展教育事业及其具体措施的规定

教育是立国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我们国家正进行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也有赖于中华民族的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只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才能使社会获得持久的动力,才能使经济繁荣获得可靠的保障。宪法不仅从原则上提出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包括:①通过兴办各类学校和实行正规教育来发展教育事业。在这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是现实和可行的;②加强成人教育。这主要是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受教育的机会,鼓励他们自学成才;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办学方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以此作为国家办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④推广普通话。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也是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人指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所以方言土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建设和文化交流,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推广普通话,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主要形式有学校、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形式。教育的内容包括: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对于青少年来说,它有3方面的含义: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也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受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③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然而,从机会均等的原义上说,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当然,这同时便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此外,第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受教育的义务是指公民在一定形式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在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费为公民提供教育,这些费用包括一切教学场所、设施和教学费用。公民只承担书本费和学杂费。近些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收费生,这种情况一是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二是公办学校计划外招收本校招生地区以外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家长为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而采取的一种自愿行为。

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接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所以说,教育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必须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应尽的义务。第二,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生存需要,二是发展需要。发展需要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要,它包括智力、体能、品格、修养、情操等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公民只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自我,其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公民能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受教育来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第三,接受教育是公民享受权利的需要。宪法和法律为公民规定了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公民的文化素质。

(三)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儿童因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创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全面规定外,还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儿童设置专条,进行详细说明。综合有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①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父母应用心照料和保护儿童,国家保证儿童有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院设施。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更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②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儿童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对无家可归和难以生活的儿童应给予特殊照顾;儿童若生活困难,有权获得社会救济;③独立的人格权。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些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虽然有些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活动来实现的,但少年儿童的人格是独立的,任何侵犯儿童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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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制宣传常识

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思想实际和接受能力,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重点是进行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常识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我们小学生要做到如下几点:

1、要尊敬国旗、国徽,维护祖国尊严。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国旗和国徽是国家尊严的象征。要尊敬、爱护国旗、国微。懂得正确对待国际友人,不做损害国家荣誉的事。

2、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交通规则的基本要求,如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侧通行,行人走便道,过马路走人行横道(在农村公路上也要靠边走,注意无来往车辆再横过),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或追逐打闹,骑车不闯红灯;使学生知道违反交通规则是违犯《交通管理规则》的行为。

3、要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市容整洁。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人人都要注意保护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不要弄脏,防止污染;人人都要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在街上乱倒垃圾,秽物,不随地便溺,不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人人都要爱护花草木,不要攀折和故意损害公园、街道和屋旁的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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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妨害公共卫生和市容整洁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

4、要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遵守公共秩序是公民的美德,知道结伙闹事,打架斗殴,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其它的公共场所的秩序,任意放高音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损坏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封印等,都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我们小学生应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殴打、辱骂他人或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的。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玩火玩电十分危险,失火烧毁国家或他人财物,是损害公共安全和公民利益的行为;游戏要远离铁路、公路到安全地方进行,不要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对火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它类似物品,损毁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都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要使小学高年级学生知道,有上列各项行为,若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就会导致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要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公共财产,人人要爱护;

爱护公共财产是公民的美德和义务;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偷窃、诈骗、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都是侵害公有财产或公民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使小学高年级学生懂得,其中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的就会导致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6、要爱护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名胜古迹和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象征,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人人有责;污损文物和名胜 古迹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7、要爱护珍贵和有益的动物,保护树木庄稼。 我们小学生应爱护有益的动物,懂得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是受国家保护的,不能随便猎取、损伤珍禽珍兽;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竹林、树木、毁坏城镇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树木、损害地里的农作曲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苗圃中树苗,不听劝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和《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的。

8、要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看坏书和坏录像片、不赌博。

我们小学生应开展文明的、健康的、有益的课外活动,不看坏的书报、录像,不赌博或变相赌博;使他们知道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的书刊、画册、图片以及赌用品,经教育仍不改正,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六条有关规定的。

9、要尊重通信自由,不私拆、撕毁别人信件和揭取邮票。 我们小

学生应懂得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不准私拆、毁弃别人的信件或私自揭取邮票。

10、要相信科学,不参加迷信活动。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迷信是愚昧的表现,学习以科学知识解释一些自然现象,不参加迷信活动;使他们知道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11、要建立同学问的正常友谊,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我们小学生应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引导学生分清同学之间的正常友谊和“哥们义气”的区别,知道帮助或包庇违法犯罪的人干坏事是一种犯罪行为,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不要受骗上当。

12、要从小学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我们小学生应知道国家有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人人要遵守法律,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初步了解宪法规定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小学生有关的内容,懂得小学生要从小学法守法,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英雄人物学习,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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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TA获得超过1.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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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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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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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晨宝贝lov
2020-12-23 · TA获得超过25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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