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晋升方法如下: 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4、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