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法律分析: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