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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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0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亲,晚上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下: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行政开除处分:(一)违反宪法法律,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哄抢群众或者侮辱、殴打群众的;(五)泄露国家秘密、机密的;(六)有其他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本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