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题 请帮忙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CIF中国汕头港,装运期...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号货物进口合同”,合同标的为马来西亚胶合板4000立方米,合同总金额1,980,000美元,CIF中国汕头港,装运期在1997年3月1日前,交货日期为1997年4月14日前。1998年1月日,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因未按约定提供货物而占用申请人已付的货款526,961.15美元及该笔资金的利息106,314.41美元,本息合计633,275.56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未提供货物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98,501.58美元。上述各项总计731,777.14美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申请人称:1997年3月24日,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980,405.50美元。因申请人未收到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对方于1997年4月15日退还申请人1,453,444.35美元,却将剩余货款526,961.15美元扣压至今,不予返还。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将全部货款如数支付。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对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致使申请人未能实现订立合同预期的利益。事实上,申请人于履行了申请人支付义务后,即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每张胶合板的销售价为37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该批进口胶合板的成本价为每张36.19元人民币。依此计算,申请人损失因合同可产生的合理利益399,168元人民币,以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48,501.58美元。不但如此,申请人还因无法履行该购销合同之供货义务而向需方支付了50,000美元的违约金。预期利益与违约金之和为98,501.58美元。经查,1997年2月1日,申请人与××工贸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以本案争议合同项下货物为标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售价每张人民币37元,交货日期为1997年4月25日。1、根据INCOTERMS2000,谈谈CIF中国汕头港的具体含义?2、根据CISG,申请人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如果你是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你觉得你可以找到哪些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3、根据CISG,如果你是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你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你觉得你可以找到那些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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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办理租船订舱申请人出口清关卖方支付运费卖方风险转移汕头港港船舷办理保险手续卖方进口报关买方运输方式海、河2.基本合理余款未还的证据:货款收支记录以及退款记录未能再次卖出的损失证据:“××号货物进口合同”中有关价款的条款,以及与国内需方订立了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的购销合同中有关价款与违约金的条款。3.在合同中,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知道申请人会将胶合板再转卖给第三方。因此,这项损失是在当时合同订立时不可以预见的。因此,对该项损失没有赔偿的必要。违约金也没有理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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