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变改革是那三变
“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以下简称“三变”)改革。
资源变资产是指将合法的集体土地、林地、林木、水域、湿地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
农民变股东是指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使用权),以及自有生产经营设施、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技艺、劳动力、无形资产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扩展资料:
农村“三变”改革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与难题:
1、权益保障风险。由于农民自身维权能力普遍较低,村集体和农民的有关资产权利权益在折价入股过程中可能存在被低估的现象。
2、亏损把控风险。农业属于弱势产业,是“靠天吃饭”的高风险产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压力。
3、资源破坏风险。由于入股的经营实体都是规模化生产,在土地流转或入股后必然会导致边界不清,有的可能被改变用途将耕地“非农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 刘远坤:农村“三变”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以下简称“三变”)改革。
资源变资产是指将合法的集体土地、林地、林木、水域、湿地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
资金变股金是指将各级各部门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生产和扶持类财政资金(财政直补、社会保障、优待抚恤、救济救灾、应急类等资金除外),按照各自使用管理规定和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金,集中投入到各类经营主体,享受股份权利,按股比获得收益;
农民变股东是指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使用权),以及自有生产经营设施、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技艺、劳动力、无形资产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三变的改革与探索
资源变资产指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评估折价变为资产,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以资本的形式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资金变股金指包括财政资金变股金、村集体资金变股金及村民自有资金变股金。其中财政资金包含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等(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姓“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股金,通过民主议事和协商等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主要包括5大块:生产发展类资金、农村设施建设类资金、生态修复和治理类资金、财政扶贫发展类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类资金。
农民变股东指农民自愿以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资金(物)、技术等,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