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问一下,工资底薪2300。。22天制,平时加班就是1.5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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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2300,平时加班工资1.5倍,加班费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公式:1.5倍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5×加班时间)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 19.80元;
周六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 26.4元;
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 39.65元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 19.80元;
周六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 26.4元;
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300)÷(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 39.65元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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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为1.5倍工资,周六周日如果没有安排调休,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为三倍工资,且不允许调休。
平日加班每小时计算方法如下:
2300÷21.75÷8×1.5=19.83
周六周日每天加班费计算方法如下:
2300÷21.75×2=211.49
平日加班每小时计算方法如下:
2300÷21.75÷8×1.5=19.83
周六周日每天加班费计算方法如下:
2300÷21.75×2=2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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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基数是按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计算基数,或者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如果都没有,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约定的,还没有的,按照工资条中应发工资,剔除非正常的津补贴,来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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