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付款,乙方将发票开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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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由合同签订主体发合同和总公司签,履行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总公司,约定付款之分公司,只是指示付款而已,发票应该总公司开。质量问题可以同时向总公司和分公司主张。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28
分公司付款,乙方将发票开给总公司
一般由合同签订主体发合同和总公司签,履行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总公司,约定付款之分公司,只是指示付款而已,发票应该总公司开。质量问题可以同时向总公司和分公司主张。
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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