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有何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的区别如下:
1、包括范围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
而农民个体经济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2、计算方法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农民个体经济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性质范围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般指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包括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
而农民个体经济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有的流通企业总收入核算的是差价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础单位不同
核算基础不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而农民个体经济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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