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如校园内) ,应尽到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分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之后才能按照这方面的规定作出处理。当然,若在校园伤害事故中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那么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就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如校园内) ,应尽到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分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之后才能按照这方面的规定作出处理。当然,若在校园伤害事故中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那么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就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29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贵阳山水情深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上海旋风骑士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