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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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如何理解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解析:

矛盾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即矛盾双方的不仅具有相异性和区别性,同时矛盾双方又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物质与精神就是一对矛盾,因此按照矛盾辩证法原则,物质与精神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物质与精神不仅是相互区别的,各自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而且物质与精神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正是在相互依存中物质与精神获得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性,也就是说物质之所以是物质、精神之所以是精神正是从二者的相互依存中获得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性。

但是现行哲学教科书却认为,物质第一、精神第二,物质可以离开精神单独存在,即物质与精神可以相互分离,二者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们认为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物质与精神之间关系的规定是错误的。物质与精神虽然是对立的,但二者又是统一的,这就是说物质与精神虽然是具有相异性和区别性,但是二者却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正是在相互依存中物质与精神获得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性。



实物和场是物质存在的两种基本形态。我们认为物质除了具有实物和场这两种基本形态外,还存在着第三种物质形态,精神就是物质存在的第三种形态。

在认识的过程中,人们最初仅仅认识了实物。因而人们认为实物就是物质,物质就是实物,把实物归结为物质的唯一存在形态,由此形成了实体物质观。实体物质观认为,场不具有实物的特性,场是实物的属性和特征,实物与场是主从关系。随着科学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场不是实体性的,因而场不是物质,场只是实物的属性和特征”的观点受到挑战,各种实验都证明场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实物与场也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互转化的。场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的观点,突破了实体物质观的局限性,打破了实物是物质唯一存在形态的观点。这种观点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

“场作为一种物质形态提出来,克服了把物质形态只归结为通常所理解的实物的观念。即使是把实物和场统一起来也不是对物质形态的终极认识。物理世界中场的统一不能取代整个客观世界的物质统一,更不能把各种物质形态的统一归结为场的统一。场不能等同也不能取代物质世界中其他的具体形态,它只是我们认识物质世界所达到的成果之一。”(翟阴塘《论物质的统一与物质场》载《哲学原理》87年11期)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实物和场也并非客观物质存在的唯有的两种形态,物质还应有其它存在形态。客观物质世界除了实物和场这两种存在形态外,还存在着其它物质形态,只是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其它不同于实物与场的物质存在形态还没有被发现罢了。我们认为精神就是一种既不同于实物也不同场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精神是物质时,既不能把精神理解为实物的存在形态,也不能把精神理解为场的存在形态,精神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不同于实物和场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

如果按照目前的认识序列进行排列,那么我们会发现实物是第一种形态,场是第二种形态,精神则是第三种形态。实物和场作为前两种物质形态,是通过科学实验得以证明的;而精神作为第三种物质形态,虽然目前无法直接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进行证明,但却能够运用逻辑论证的方法进行证明。

“世界统一于物质”,“世界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什么也没有”。因而精神作为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作为在机械物理运动、生物化学运动基础上产生的最高产物必然是物质性的,否则“世界是物质性的”,“世界统一于物质”,“世界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什么也没有”这一观点就不能成立。因此,“世界统一于物质”,“世界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什么也没有”这一观点内在地蕴含着精神也是物质性的观点。恩格斯曾多次指出辩证法可以适用于揭示精神(思维)的运动发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本来是用于揭示物质世界如何自我运动发展的,既然辩证法可以适用于揭示精神的运动发展,说明精神也是物质性的。精神是物质性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和场的第三种物质存在形态。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物质作为客观实在,是各种具体物质形态的共性。最初人们把实物理解为物质的唯一存在形态,认为物质就是实物这种物质形态的共性(恩格斯: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随着科学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到场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态,因而,“物质是各种具体形态的共性”这一论断可以解释为物质既是实物这种物质形态的共性,也是场这种物质形态的共性,物质是实物和场这两种具体物质形态的共性和一般。既然精神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态,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物质作为客观实在,就不仅仅是实物和场这两种物质形态的共性和抽象,而应包括对第三种物质形态——精神的抽象和概括。因此,按照人们目前所达到的认识,我们认为物质作为客观实在应是对实物、场、精神这三种不同物质形态的抽象和概括,物质是实物、场、精神这三种物质形态的共性和一般。

物质与具体物质形态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物质与实物、场、精神也应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矛盾关系。作为发展中的物质其既不能离开实物,也不能离开场,更不能离开精神单独存在,否则物质作为客观实在是各种具体物质的共性这一论断就不能成立。



物质第一,精神第二,精神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这是在各种哲学教科书中也是我在文稿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论断。实际上这句话应该解释为:自然界第一,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界高度发展的产物。

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在19世纪以前人们仅仅把实物理解为物质,否认场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通过各种实验认识到场也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人们对物质的认识虽然冲破了形而上学实体物质观的束缚,认识到场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态,但却再次限入形而上学的观点之中。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特征便是其虽然承认场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但对客观物质世界(自然界)具体形态的理解却仅仅限于实物和场这两种物质存在形态,否认有其它物质形态的存在。物质是各种具体物质的共性这一论断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来理解,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物质只能是自然界中各种具体物质——实物和场的共性。在自然界中到处充满着实物和场,因而按照物质是实物和场的共性这种观点对自然界进行认识,我们会发现所谓物质第一,精神第二,精神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其实也就是自然界第一,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界高度发展的产物。在这种观点中自然界与物质是相等同的。

现代科学告诉我们,在人类精神没有产生以前自然界早已存在了。然而唯心主义者却否认这一事实,坚持认为是精神派生了自然界。唯物主义在同唯心主义的斗争中,肯定了自然界、肯定自然界中的各种具体物质的先在性。自然界中存在着实物和场这两种具体物质形态,物质又是实物和场的共性。因此由自然界相对于人类精神在时间方面的先在性,人们得出物质相对于精神是第一性的,精神相对物质则是第二性的结论。我们认为物质作为各种具体物质的共性和一般具有最大普遍性和广泛性,是最高哲学范畴。不能把物质仅仅理解为实物和场的共性,我们认为物质应是实物、场与精神这三种不同物质形态的共性和一般,离开这三种物质形态物质就不可能存在。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21世纪以前人们没有认识到精神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态,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和场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按照物质的具体形态仅指实物和场的观点,人们在理解物质时自然而然地把精神排除在外。人们按照最初理解实物和场之间的关系的思维方式,把精神理解为物质(实物)的特征和属性,物质和精神属于主从关系,并由此得出第二性的精神没有相对独立性(教科书承认精神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却否认精神的具有决定性作用),只能依附于第一性的物质(实物)才能存在和运动,第一性的物质能够独立于第二性的精神单独存在。

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多年来人们一直按照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把其混同于自然界与精神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产生这种混淆的原因,是人们一直在用自然界概念代替物质范畴与精神相提并论。物质范畴与自然界概念是截然不同的。物质是一个哲学范畴,是对客观物质世界中各种具体物质的抽象和概括,是一个共性的一般的概念,是纯粹思想创造物,其外延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社会,更包括精神世界;而自然界则是一个描述性的综合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的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狭义的自然界是与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相对的。自然界仅仅是对事物 *** 性的描述,不是对所有事物的抽象,也不是一个共性的一般的概念。自然界与精神之间的关系属于科学问题,而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哲学问题。我们认为不能把哲学混同为科学,更不能把哲学问题混同于科学问题。但是现行哲学教科书却把哲学问题与科学问题相混淆,用本属于自然科学问题的自然界与精神之间关系的问题代替属于哲学问题的物质与精神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现行哲学教科书应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物质与精神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就会与矛盾辩证法原则发生冲突。矛盾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而现行哲学教科书却认为作为矛盾另一方的物质可以独立于精神单独存在。这不是明显与矛盾辩证相冲突吗?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根据自然界第一,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界高度发展的产物的观点,得出物质可以独立于精神单独存在是不正确的。物质作为客观实在是各种具体物质的共性和一般,是实物、场和精神这三种物质形态的共性和一般,因而物质与精神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特殊之间的矛盾关系。矛盾关系也就是对立统一关系。所谓对立性指矛盾双方的区别性、相异性;所谓统一性也就是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特性。因此物质与精神作为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双方谁也不能离开谁单独存在。物质既不能离开精神单独存在,精神也不能离开物质单独存在。



现行哲学教科书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我们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但却不是物质的属性。下面我们就重点讨论物质与运动之间的关系。

我在文稿中多次指出物质作为客观实在不能仅仅理解为各种具体物质的共性,而应把物质理解为客观物质世界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物质范畴的深刻含义。世界上无限多样和纷繁复杂的事物、现象在有没有共同的本原?哲学上的物质范畴就是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而提出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认为,“世界的多样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世界上无论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低级的还是高级的事物都是物质通过自我否定性运动而创造出来的。因此物质才是物质世界多样性的根本原因,即物质是物质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

正如物质有一般和特殊、共性和个性之间关系的划分一样。运动也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同的划分。我们不能混淆运动的一般和特殊、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辩证法告诉我们,所谓运动指的就是自我运动。如果提问“运动的一般”是如何运动的,那么这时我们就会发现运动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运动的,即运动是运动之所以能够运动的根本原因。通过“运动是运动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与“物质是运动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这两个论断的对比,我们会发现“物质”与“运动”都是运动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运动与物质是不可分割的,没有运动的物质或没有物质的运动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按照物质与运动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认为物质与运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的指向却是同一的,物质与运动是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所谓“物质的一般”其实也就是“运动的一般”。作为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我们既不能说这个侧面是那个侧面的属性或根本,也不能说那个侧面是这个侧面的属性或根本。因此,我们认为不能把运动理解为物质的属性。

恩格斯说:“运动,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就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它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起直到思维。”(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是现行哲学教科书把运动规定为物质的属性的经典依据。虽然运动是物质的属性并非恩格斯最先提出的,但恩格斯却把这一规定作为唯物主义物质观和运动观的一个基本原则。通过分析恩格斯所处的年代以及他对物质的理解,我们发现恩格斯仅仅把物质理解为各种实物的总和。在他生活的那个年代,人们仅仅较充分地认识了实物,还不能明确划分实物和场之间的关系,并且认为实物是物质的唯一存在形态。因此按照实物是物质的唯一存在形态这一思维方式进行推论,运动或场不具有实物的特性,所以运动或场不能理解为物质,其只能理解为物质的属性。随着科学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终于认识到场不是实物的属性,实物与场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互转化的,场是一种不同于实物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科学的发展虽然使人们摆脱了场是物质的属性的观点,但并没能够使人们摆脱运动是物质的属性这一观点,人们仍然按照运动是物质的属性的观点理解和认识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

属性是一个和实体相对应的范畴,其自身没有独立性,只能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只有具体的实物才会有属性可言。现行哲学教科书认为,运动就是实物的属性,因而运动只能依附于实物才能存在,没有实物存在,运动就不可能存在。这就是实体物质观的运动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物质作为客观实在,是一个一般的、共性的哲学范畴,其本身并没有什么属性可言。如果作为一般的、共性的物质能够被具体物质的属性所规定,那么物质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一般的、共性的哲学范畴,就不具有最高普遍性。相反,正是由于抛开了具体物质的千差万别的属性,物质才成为一个一般的、共性的哲学范畴。因而不能把具体物质的属性理解为也是物质(一般、共性)的属性,物质作为客观实在其没有任何属性,只有具体的物质才有属性。其次,现代自然科学也证明,即使没有实物存在,运动也仍然存在。例如:场量子的运动。场量子不具有实物的静止质量,不具有广延性,但场量子的运动却确确实实存在。由此可见,把运动理解为只能依附于实物才能存在的属性是不正确的,没有实物存在,物质的运动也仍然存在。所以根据运动是实物的属性,推导出运动是物质的属性,只能是形而上学实体物质观的产物。

运动不是物质的属性,运动乃是物质的本质,所谓“物质一般”其实也就是“运动的一般”。正是由于运动,物质才获得了自身的本质规定,即物质能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凡是能够自我运动着的东西我们认为就是物质的东西,即使这种东西很难直接用现有的科学手段(例如,物理实验的方法)加以掌握,我们认为这种东西也仍然是物质性的。物质的奥秘其实也就是运动的奥秘,只要我们认识了运动也就认识了物质。在哲学史,实体物质观认为只有实物才具有生命和活力,只有实物才能自己运动发展,因而只有实物才是物质。这种实体物质观否认场能够自己运动,认为场只有依附于实物才能运动,实物与场是主从关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最终认识到场也能自己运动,实物与场不是主从关系,场是一种不同于实物的物质存在形态。目前人们虽然否定了实体物质观对实物与场之间关系的规定,认为场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态,但却仍然在用实体物质观的旧观点解释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关系,认为物质与精神是主从关系,精神只有依附于物质(实物)才能运动发展,精神自身没有生命和活力,因而精神不能自己运动发展。我们认为精神同实物或场一样也能够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精神也具有生命和活力,因而精神也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形态,是一种既不同于实物也不同于场的新的物质存在形态。精神作为物质其既没有实物的静止质量,也没有场的运动质量,对于精神我们除了能够感受到其处于运动、发展、变化中外,我们目前无法用揭示实物和场的物理实验方法对其加以掌握。精神虽然无形无影,但精神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运用我们的思维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掌握。由此可见,精神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形态,在这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形态面前贯用的物理实验方法已失去有效作用。我们认为只有运用思维逻辑的方法才能认识和把握这一特殊的物质存在形态。

物质是整个物质世界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精神是精神世界之所以运动的根本原因。物质与精神在其不同的领域和参照系中起着各自不同的本原作用。作为世界根本原因的物质在其运动过程中产生了实物、场和精神三种不同的物质存在形态。因此,物质与精神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作为发展中的物质其自身既不能独立于实物,也不能独立于场,更不能独立于精神单独存在。如果物质能够独立于实物、场或精神单独存在,那就是说共性能够离开个性,一般能够离开特殊单独存在。精神作为一种新的物质存在形态,同实物和场一样其内在地包含着物质一般。所以物质不仅与实物和场是相互依存的,而且与精神也是相互依存的,正是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物质与精神获得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性。离开物质就不能说明精神的能动性、创造性来源于何处,同样离开精神也无法说明物质是何物的共性和一般。

总之,物质与精神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正是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物质与精神获得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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