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号新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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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值进行了调整。数值分为1分、3分、6分、9分、12分。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 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死亡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3. 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20人以上,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客100%以上;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规定时速20%以上驾驶校车、中型及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50每小时指定速度的百分比;
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过隔离带掉头;
7. 代表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计分,谋取经济利益。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9分:
1.驾驶载客7人以上、载客5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100%的;
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非法停车的;
4.无机动车号牌驾驶或者故意遮盖、污损机动车持有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
5. 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或者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停车休息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不到20分钟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 或驾驶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 20% 的 7 座以上客车,但未达到50%,或驾驶其他乘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50%。 100%;
2. 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20%规定速度但未达到50%;
3.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超过50%的;
4、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卡车;
5. 驾驶机动车携带易爆、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牌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6. 驾驶机动车辆携带超大件、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速行驶或无警示牌等无法拆卸的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
8. 驾驶机动车没有红绿灯指示通行;
(九)驾驶证暂扣、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11.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等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载客2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50% ;
2. 高速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但未达到50%;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
5. 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减速行驶时,采取道路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6.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7. 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处不减速、停车、避开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给校车让路的;
9、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违规载客的;
10.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
11.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
12.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的危险品在道路上运输车辆;
13. 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的;
14、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或休息20分钟以下的;
15. 在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1分:
1.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内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每小时10%以上但不达到20%;
2. 未按规定满足交通要求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驾驶机动车的;
5、行驶车辆货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的卡车;
(七)不定期行驶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后上路行驶的;
8. 擅自改变注册结构、结构或者特性的货车上路行驶
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原来的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规则:
1、超速10%以内不扣分
2、超速10%-20%扣3分
3、超速20%-50%扣6分
4、超速50%以上扣12分
新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法规则:
1、超速20%以内不扣分
2、超速20%-50%扣6分
3、超速50%以上扣12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酒后驾驶机动车;
2. 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死亡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3. 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校车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20人以上,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客100%以上;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规定时速20%以上驾驶校车、中型及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50每小时指定速度的百分比;
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过隔离带掉头;
7. 代表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并计分,谋取经济利益。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9分:
1.驾驶载客7人以上、载客5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100%的;
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非法停车的;
4.无机动车号牌驾驶或者故意遮盖、污损机动车持有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
5. 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或者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停车休息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不到20分钟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 或驾驶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 20% 的 7 座以上客车,但未达到50%,或驾驶其他乘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50%。 100%;
2. 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20%规定速度但未达到50%;
3.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超过50%的;
4、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卡车;
5. 驾驶机动车携带易爆、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牌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6. 驾驶机动车辆携带超大件、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高速行驶或无警示牌等无法拆卸的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
8. 驾驶机动车没有红绿灯指示通行;
(九)驾驶证暂扣、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11.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等7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载客20%以上核定人数未达到50% ;
2. 高速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20%但未达到50%;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机动车;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
5. 驾驶机动车在前方机动车排队停车或减速行驶时,采取道路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6.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7. 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处不减速、停车、避开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给校车让路的;
9、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或违规载客的;
10.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行驶的;
11.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
12.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的危险品在道路上运输车辆;
13. 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的;
14、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不停车或休息20分钟以下的;
15. 在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每次扣1分:
1.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内驾驶校车、中型及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每小时10%以上但不达到20%;
2. 未按规定满足交通要求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驾驶机动车的;
5、行驶车辆货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的卡车;
(七)不定期行驶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后上路行驶的;
8. 擅自改变注册结构、结构或者特性的货车上路行驶
9、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原来的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规则:
1、超速10%以内不扣分
2、超速10%-20%扣3分
3、超速20%-50%扣6分
4、超速50%以上扣12分
新交规法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法规则:
1、超速20%以内不扣分
2、超速20%-50%扣6分
3、超速50%以上扣12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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